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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指南

2017-05-25 18:12

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指南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建造、翻建、大修具有合法手续的自住住房的(两年内有效,需实地查看,到房产局核实);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一年内未重新再就业的;或非本市户口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调离本市或出境定居的;

5、偿还自购住房贷款本息的;

6、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7、其他提取:

⑴无自住住房的低保对象合法租住自住房的;

⑵遇到自然灾害或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⑶被法院判实刑的。

二、申请提取、转移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必备资料:

⑴《郴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审批表》一式二份(由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⑵申请人身 份证(夫妻双方提取还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⑶申请人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如没有办 理公积金龙卡,提供本人工行(或中行、建行)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或***;

(二)不同情况提取需提供下面相关的证明材料(均应提供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份):

⑴购商品房:购房合同、交款**或收据及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提取期限为合同签定之日起两年内);

⑵购二手房: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契证(提取期限为**日期两年内);

⑶个人自建住房:规划部门的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施工许可证;

⑷单位团购房:规划部门的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单位与开发商的团购协议、集资人员名单、购房合同、交款收据(原则上要求单位统一办 理);

⑸大修住房:自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c级以上)、修房合同及预算、**收据或**;

⑹离休、退休:离休、退休证或已批准的离、退休审批表;

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县级(含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文件;

⑻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一年内未重新再就业: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或买断安置协议书、下岗证、再就业培训证)

⑼非本市户口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籍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民营、外资、合资等企业提供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

⑽出国定居: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

⑾调出本市:工作调动介绍信;

⑿偿还自购住房贷款本息:

a、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月供:购房合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上一年度偿还贷款本息的流水明细及银行盖章的贷款余额单。

备注:每满一年可提取一次。以后每年还贷提取时,提供上年度办 理支取返还的《住房公积金支取凭条》回执、银行打印的上一年度偿还贷款本息的流水明细及银行盖章的贷款余额单;

b、提前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购房合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银行还款凭证及贷款结清证明(须在贷款结清后三个月内办 理);

c、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还款凭证及贷款结清证明(须在贷款结清后三个月内办 理);

⒀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失踪:医学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单或火化证)、合法继承人或法定遗赠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单位盖章)或遗嘱、遗产分配公证书、合法继承人或法定遗赠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合法继承人或法定遗赠人的身 份证、提供职工所在单位的单位名称、银行账号及**银行(转入职工单位账户,合法继承人或法定遗赠人再到单位领取);

⒁其他提取:

a、无自住住房的低保对象合法租住住房的:提供低保证、规范的租房协议;

b、遇到自然灾害或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供由单位、社区(街道)出具的证明或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用**;

c、被法院判实刑的:提供法院判决书和职工所在单位的单位名称、银行账号及**银行(转入职工单位账户,个人再到单位领取)。

⒂本市内调动:工作调动介绍信或单位证明(办 理公积金转移手续,转入新单位公积金账户内)。

三、办 理流程:

1、职工本人携带相关证明文件提出申请,规范填写《郴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审批表》一式两份(由本人办 理,特殊情况除外);

2、带齐所需提供的资料报住房公积金业务员审核;

3、住房公积金业务员审核无误后报科长(管理部主任)、领导审批;

4、审批同意后由住房公积金业务员于周一至周四每天上午办 理支取业务。

5、办 理后由财务人员负责统一转账(3-5个工作日到账)。